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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婦女團體:高院應設家事專庭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許依晨/台北報導】 2014.07.22 02:58 pm 對於高院法官無視余女士年屆90歲仍要離婚的意志,以及與丈夫分居逾20年的事實,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上午批評審理法官荒謬,黃淑英表示,台灣法律判離婚要件嚴格,法官審判缺乏性別意識及生活常理的認知。「荒謬 法官沒掌握社會脈絡」 黃淑英說,根據法律規定即使不堪同居時也難離婚,僅能暫以分居處理,分居後想要離婚,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,非常荒謬。難道法官認為夫妻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才能離婚嗎?她說, 應該要修改離婚法規,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的事由。兩人都已經老死不相往來,請問這種狀況下,是要如何有重大破綻。為了擺脫先生束縛,去除夫姓後, 法官居然認為改姓,是先生尊重太太表現,太不可思議了,法官無法掌握社會脈絡。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李兆環表示,近幾年有許多高齡女性在兒孫陪同下,到律師事務所詢問如何打離婚官司。她說,家事案件已列為一門法學專業,雖然地方法院都設有家事法庭與相關專業的法官,但高等法院卻是分案,承辦法官並非都具相關專業,高等法院應設置家事專庭或家事專股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8202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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